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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辅警改改,未来辅警不再是临时工了。

    2019/11/1 16:19:35      点击:
           金辉警用装备有限公司分享消息:9月27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条例》与6月15日施行的《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使警辅人员配置比例偏低、流失率高等困扰当地警辅人员管理使用的“老大难”问题得到逐步解决。

           笔者了解到,这是全国省级行政区规范警辅人员管理的第一个开始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近年来,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和公安部党委高度重视警辅人员管理改革工作。赵克志部长在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强调,要进一步深化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健全完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管理难点制约公安工作发展

           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承担着全区86万名居民的户口迁移、变更以及身份证制发等工作,成立13年来累计接待群众130余万人次,解决疑难户籍问题5000余件,在历年全区行风评议中始终名列第一。2018年,该中心被公安部荣记集体一等功。“中心目前有民警25人、警辅人员48人。在民警的带领下,警辅人员非常‘给力’,户政业务样样精通。”中心负责人张洁告诉记者。

           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情报技术支队支队长赵大伟也有同感。作为中心城区的河西区,刑事警情从2013年的14079起下降到2018年的2860起,连续5年保持在20%以上的下降幅度,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向好,公安工作呈现良性运转局面。他认为,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全区民警的艰辛付出和牺牲奉献,但警辅人员同样功不可没。

           近年来,作为人民警察力量有益补充的警辅人员,为平安天津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天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警辅人员配置比例偏低、职责权限不明、收入低、流失率高等问题逐渐显现。

           天津市公安局调研发现,与北京、上海、重庆3个直辖市相比,天津的警辅人员占比和人均薪资均排名靠后。

           “你们是干嘛的?这没你说话的份儿,边儿去!”“你不就是一破辅警吗,有嘛权力查我的车?”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中北派出所警辅人员闫述磊坦言,工作中经常遭受这样的言语攻击。据介绍,这主要是警辅人员身份不明造成的,“临时工”的身份定位让警辅人员辅助执法时腰杆不硬、底气不足,遇到这样的情况,只能忍气吞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据了解,在天津警辅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仅占32%,且绝大部分是非公安、法律专业毕业,对工作中经常用到的刑事、治安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具有专业特长的更是凤毛麟角。这与工资待遇较低有关,目前天津警辅人员实发工资每月仅有3000元左右,导致招不到、留不住高学历、高素质专业人才,离岗离职问题严重,队伍稳定性差。以文职警辅人员为例,天津市公安局自2012年统招文职人员开始,供职5年以上人员仅为698人,占比23.4%,供职至今人员不足500人,浪费了培训经费,更影响了公安工作的深入开展。

           自上而下全力推动立法

           发展中的问题,要用改革的方法来解决。

           天津从立法入手,规章条例并行,在全国省级行政区率先破题。2019年6月15日,天津市政府发布并施行《办法》。9月27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条例》。

           在推动立法过程中,天津市公安局通过深入全市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开展多轮、多层次实地调研,全面了解警辅人员招聘、使用、管理、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赴外省市学习考察,借鉴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参阅中央、公安部、天津市委市政府等各类不同层面法律法规文件和相关文献资料50余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高质量形成《条例》和《办法》初稿。《办法》自形成初稿到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历时仅80余天。

           在专班负责同志看来,立法工作之所以进展迅速,主要得益于领导高度重视、部门无缝对接、分局大力支持。

           按照天津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的部署要求,天津市公安局党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进警辅人员管理法治化进程,立足全市一盘棋,强化顶层设计,切实为立法工作掌舵领航。各级领导先后作出批示指示、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提出明确要求。

           同时,天津市公安局成立工作专班,抽调精干力量专司立法工作。与天津市委编办和市财政、人力社保、司法、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联勤联动、现场办公,推动立法工作高效快速科学进行。

           “天津市相关部门对立法工作非常配合、‘一路绿灯’。”专班负责同志介绍,为确保《条例》和《办法》内容科学合理,条文合法可行,专班成员和天津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倾注了大量心血。

           “天津经济财政并不富裕,我们想尽办法保障警辅人员经费,确保立法快速推进。”天津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专班成员的敬业精神也感染了她。“能看出来,工作专班是带着对警辅人员的感情在做这件事,推动警辅人员立法既是天津市委市政府决策的大事,也是改善警辅人员待遇的善事,财政部门责无旁贷、全力支持。”

           初稿形成后,天津市公安局通知各分局征求区委区政府意见。“各分局热情很高,上午开会通知,下午意见就反馈给了市局。各区表示全力支持,有的还主动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专班负责同志介绍。 

           辅助执法底气更足

           “我是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正式招聘的警辅人员,我有权要求你配合执法,不允许你质疑我的身份,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7月19日,在协助民警处理一起警情时,面对嫌疑人的辱骂和嘲讽,西青分局勤务警辅人员公盛国义正辞严,有了底气。

           “‘你是干嘛的?’这句曾经无数次让我和同事们扎心的话正在成为历史。”公盛国感慨。

           《办法》和《条例》以“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为总原则,特别是《办法》明确了文职、勤务警辅人员身份性质、工作职责,将“协助记录询问、讯问笔录”“协助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协助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等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同时,将警辅人员的机制保障、经费保障、职业保障、社会保障,在具体条款中予以明确。

           关于警辅人员的规模和用人额度,《条例》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警辅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规模。天津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机构编制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用人额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和区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内提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条例》还规定了招聘原则,即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在权利、义务方面,《条例》规定了警辅人员享有的“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参加培训”等七项权利;应当履行的“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等五项义务。

           《条例》还对警辅人员在本职岗位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以及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的内容作出了规定,明确从高到低依次设置一至三级辅警长,一至四级辅警,将层级晋升、降低与薪酬待遇挂钩,对特别优秀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适当照顾,使他们工作有奔头、上升有空间。

           “终于告别了‘临时工’的称谓。”河西分局警辅人员杜欣感慨,穿上这身制服,职业归属感明显增强了。

           “我和姐妹们特别高兴,月工资涨了1000多元,‘五险一金’也有了保障。”南开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警辅人员杨静告诉记者。

           天津警辅人员改革的进展得益于全国公安机关深化改革的大环境,从制度到实践,一步一个脚印,既有本地特性,也对全局性解决方案的出台具有积累经验、探索道路的先行意义。

           附全文:
           《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科学配置警务辅助人员并严格控制规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装备配置、教育训练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 市和区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招 聘

           第六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机构编制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内提出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获得国家或者本市见义勇为、精神文明、志愿服务等表彰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报考警务辅助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曾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


    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警务辅助人员分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保密等教育,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和能力。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级、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持工作证件,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械。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


    (三)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投诉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中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受理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开展警务活动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情形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警务辅助人员的回避,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四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参加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符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的薪酬制度,按照分类分级管理要求,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本职岗位有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和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编辑观点:笔者认为,辅警改革还需要走一段很长的路,不管是人员管理还是待遇提升都不是一朝一夕可能解决的,因为我国国情不同,金辉警用装备专卖店隶属深圳市金辉警用装备有限公司旗下,本公司面向全国公安派出所,交警,监狱,戒毒所,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等部门服务的专业装备公司,本公司主导实用型警用装备研发和销售,在警用礼品及日常警用产品中一直以来领先行业,同时在新型反恐器材、警用执勤装备、交警反光装备、安保防护用品、警用防弹衣、交通指挥器材、新式警用制服等方面服务全国,本公司自成立以来以可靠的产品质量和守合同的售后服务为各单位提供有力的装备及后勤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