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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警乱行使权力被开除

    2021/11/14 13:49:06      点击:
           金辉警用装备有限公司分享消息:为深入推进全县干部作风集中整顿工作第三阶段工作扎实开展,切实解决好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八起干部作风集中整顿期间处理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定边县人民法院法警杨荐华不知责的问题

    2015年8月12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理陈某某诉王某、贾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并随案移交了一册(2014)靖民初字第02974号案卷。定边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案件后又形成两册案卷,最终该案结案后共形成三册案卷。案卷归入定边县人民法院档案室后,因档案管理员杨荐华管理不力,导致随案移送的(2014)靖民初字第02974号案卷第一册丢失。2021年7月,县纪委给予县人民法院法警杨荐华记过处分。


           二、定边县市政所原副书记薛永宏不尽责、不履责的问题


    2012年邱某某等12户在违规取得《定边县自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与县市政管理所签订《定边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协议》,约定建筑层数二层。邱某某等12户未按照协议约定建设,超建为三层,县市政管理所对工程实施现场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上述超建行为。时任县市政管理所副书记、统战部高桂滋纪念馆片区分管领导薛永宏应负直接责任。2021年7月,县纪委给予县市政所原副书记薛永宏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定边县原房地产管理所干部张万红不履责、不尽责的问题


    2013年8月,定边县原房地产管理所干部张万红在《定边县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审核表》上初审签字,为王某某等2户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在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办理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公益事业(公共建筑)”,建房人未提供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张万红违反《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为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房屋办理登记,审核把关不严,应负直接责任。2021年10月,县纪委给予县原房地产管理所干部张万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四、定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督股股长张治民不尽责、不履责的问题

           2011年7月27日,住建局原规划二股股长张治民审核签字,县住建局为叶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等补办了《定边县自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者却为统战部高桂滋纪念馆,使用性质为“公益事业(公共建筑)”,建房人未提供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张治民审核把关不严,应负直接责任。2021年10月,县纪委给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督股股长张治民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五、定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主任科员赵永斌不尽责、不履责的问题

           2010年6月8日,住建局原物业股股长赵永斌在《定边县个人自建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表》上审核签字,为邱某某办理了《定边县自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0年8月26日,经赵永斌审核签字,为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田某某等5人办理了《定边县自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邱某某等上述6人在办理《定边县自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房人为个人,但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者却为统战部高桂滋纪念馆,使用性质为“公益事业(公共建筑)”,建房人未提供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赵永斌审核把关不严,应负直接责任。2021年10月,县纪委给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主任科员赵永斌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定边县房管所房屋征收补偿与交易中心职工乔玉平不尽责的问题

           2012年3月,定边县原房地产管理所乔玉平在《定边县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审核表》上初审签字,为邱某某等7户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在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办理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公益事业(公共建筑)”。乔玉平违反《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为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房屋办理登记,审核把关不严,应负直接责任。2021年10月,县纪委给予县房管所房屋征收补偿与交易中心职工乔玉平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七、定边县原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五中队中队长郑翔曦、原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六中队中队长赵飚、县原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巡监一股股长白志勇、县原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察大队城关国土所土地监察负责人赫岳峰不尽责、不履责的问题

           2011年10月,白某某在东十路南、规划市场路东,规划定边路道路红线内,在未取得《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未经审批违法建设房屋。共建10套,占地面积2.02亩,建筑面积1759.33平方米,其中占用规划道路面积191.47平方米,占用公园绿地面积1090.24平方米。时任定边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五中队中队长郑翔曦、六中队中队长赵飚,在负责该区域城市管理规划工作中,对白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于2011年10月17日出具《建设行政执法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再未进行监察管理;时任定边县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巡监一股股长白志勇、时任城关国土所土地监察负责人赫岳峰,在巡查过程中未发现白某某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导致白某某的违法建筑物得以建成,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21年10月,县纪委给予时任定边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五中队中队长郑翔曦、六中队中队长赵飚记过处分,县原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巡监一股股长白志勇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县原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察大队城关国土所土地监察负责人赫岳峰记过处分。

          八、定边县公安局原巡特警大队辅警刘景源、折彦成任性用权的问题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21年1月18日晚,刘景源、折彦成未经指派窜至定边县“人人家巷子”发现嫖娼违法人员张某某后,将张某某带至折彦成驾驶越野车内,以行政处罚相要挟,变相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后将张某某放走,二人将赃款平分。2021年4月,刘景源、折彦成被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1年9月,县纪委给予公安局原巡特警大队辅警刘景源、折彦成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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